1.合同定价方式: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上浮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1)价格确定:
1)禽肉类:
乙方所供应的货物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采取上浮率(已包含所有税费、人工费、运费、损耗费、管理费及财务费等费用)定价方式,结算单价=食材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报价上浮率最高上限值为6.7%,报价上浮率大于6.7%的,视为无效报价。
2)蔬果类:
乙方所供应的货物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采取上浮率(已包含所有税费、人工费、运费、损耗费、管理费及财务费等费用)定价方式,结算单价=食材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报价上浮率最高上限值为12%,报价上浮率大于12%的,视为无效报价。
3)饮品类
乙方所供应的货物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单价中的均价为基准价,采取下浮率(已包含所有税费、人工费、运费、损耗费、管理费及财务费等费用)定价方式,结算单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报价下浮率为0.1%,若报价下浮率低于0.1%的,视为无效报价。
4)干杂调料粮油类
乙方所供应的货物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采取上浮率(已包含所有税费、人工费、运费、损耗费、管理费及财务费等费用)定价方式,结算单价=食材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报价上浮率最高上限值为12.8%,报价上浮率大于12.8%的,视为无效报价。
(2)数量确定:数量要确保准确,原则上以甲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乙方每次随货需附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货后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此单据作为结算时的数量凭证。
(3)若上述所有品类商品在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提供的食材价格中无报价的,由甲方根据长沙本地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或长沙本地市场价的均价依次询价后,就低不就高原则,与乙方进行实际结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6-25 —— 2026-06-12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2.1采购人食堂的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有权参与配送工作的全称监督与管理,中标人应当及时收集用户意见,积极加强与采购人的业务联系。
2.2材质要求
(1)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供应商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质量认证。
(2)中标人所供货物不得将不合格品、假冒伪劣产品、病死残剩产品掺杂其中,不得提供下文描述的禁止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3)禁止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1)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12)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4)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5)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16)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7)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8)转基因产品。
(4)中标人所配送的食物和货物的规格、质量须经采购人认可且达到优等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退回更换。
2.3索证要求
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供货时就所供货物向采购人提供以下索证资料:
(1)鲜(冻)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屠宰资质等有关证照。所供肉类须提
供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且所供鲜肉(猪、羊、牛肉)需加盖检疫印章。
(2)食品添加剂,提供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3)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4)纳入许可管理的货物,提供采购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称“QS”证。
(5)根据采购人要求能够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各类检验检测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采购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由质量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
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重新采购配送直至验收合格,有关重新采购配送、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中标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人在供货时因质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中标人。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中标人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6、合同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白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采购费、配送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及配送并扣除问题食品的6倍应付款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质量要求
1.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粮油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大米 | 质量达到GB/T1354-2018标准的二级及以上标准,非转基因大米无霉变,无杂质。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营养成分、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大米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
2 | 食用油 | 要求非转基因的食用菜籽油、调和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一级标准。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
3 | 面、面粉类等 |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无霉变,无杂质,一年内新粮研磨所制,可加工制作包子、馒头、米糕等食品。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面、面粉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
2.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调味品类、干杂类、豆制品类、主食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干杂类 |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 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2 | 调味品类 |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
3 | 各类豆制品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4 | 速冻主食等其他 | 1.包装完好无漏,产品在保质期内且出售日期接近生产日期。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3.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蔬果类)
序号 | 类 型 | 品种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感官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 绿叶菜类 | 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菜、菠菜、空心菜、韭菜、花菜、大蒜叶等 |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
2 | 水生 蔬菜类 | 莲藕、马蹄等 |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
3 | 根茎菜类 | 胡萝卜、白萝卜、小葱、洋葱、 蒜苔、姜、土豆等 |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肉质甜脆。 |
4 | 瓜果类 |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 苹果、哈密瓜、桔子等 | 色正,有光泽,有一定硬度,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
5 | 豆类 | 四季豆、青皮豆、荷兰豆等 | 色正、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 完整有清香,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昧。 |
6 | 茄果类 | 茄子、青尖椒、红椒等 |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皱纹、断裂、霉点,无烂果、异味、软烂。 |
7 | 食用菌类 | 香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菇等 |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
8 | 其他类 |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4.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禽肉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 1.冷鲜肉需从正规渠道采购,乙方所供肉类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盖有卫生检验部门的蓝色图形检验印章,做到肉色新鲜、无腐烂、变质、无注水现象;猪、牛******有限公司;冷鲜肉需有屠宰场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等相关合格证;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货到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并做好24小时实物留样。 2.冻货产品要求国内正规厂家生产,厂家具备完善的溯源体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能追溯鲜活宰杀日期,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批次、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且质量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相关规定。每次供应冷冻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时间(货到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
2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
3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
4 | 白条鸡、鸭、鹅鲜肉及相关加工产品 |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 |
5 |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
6 | 禽蛋类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7 |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 1.鲜活宰杀时间:夏季不超过6小时,冬季不超过12个小时,春季和秋季不超过8小时(货到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肉质紧密,富有弹性;无异味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
8 |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
9 | 鱿鱼、墨鱼仔等速冻海水产品 |
5.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饮品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品种名称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奶及乳制品 | 酸奶、纯牛奶、奶粉等 | 1、包装完好无漏,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标准 |
2 | 饮料类(含糖浆) | 芬迖、可乐、雪碧等 | 1、包装完好无漏,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注:(1)甲方按需采购各类食材,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2)乙方提供的货物其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等符合质量及相关要求,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并可溯源到批发人,由乙方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瓜果蔬菜要求“三无”(无农药残留、无化学催长剂、无霉烂、变质、腐败)并符合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食品安全法要求。由于蔬菜生产的季节性、地域性和多样性,蔬菜是鲜活产品,组织柔嫩,含水量高,易腐烂变质,采后极易失鲜,故鲜活蔬菜由乙方分拣入筐后,迅速将其拉入保鲜冷藏仓库贮藏,再由乙方具体负责配送至指定地点。并可溯源到批发人或种植人,由乙方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3)乙方必须讲诚信,恪守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或变质、过期的产品,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由此造成食物中毒,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4)乙方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提供未经动物检验部门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得提供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由此造成食物中毒,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送货要求:按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配送。
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
(7)新鲜卫生符合Q/JWDS0001S-2019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8)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2763-2021要求。
(9)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2763-2021、GB2762--2017标准。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及其他相关标准。
(11)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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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订购货品时,提前将货品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微信、电话、传真、书面等方式告知乙方。
2.乙方所送货物应无质量、数量、包装、品牌等问题。
3.乙方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乙方应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退换到位。
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检测、检验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等费用,以及消除影响等相关费用。
5.当甲方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乙方要确保供货,以确保甲方能顺利开餐。
6.接到甲方的订单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甲方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7.在供货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8.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各类食品检测检验报告。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食材等商品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按照合同规定的上浮率/下浮率确定结算价格(食材基准价*(1+上浮(下浮)率)),双方确定价格后每周内按此价格执行,不得另行调高价格。
10.如出现特殊情况难以正常供货、货物品种达不到甲方需求的,乙方应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甲方需求。实际履约中,乙方出现不当应急行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乙方须提供全年无休食材配送服务。
12.乙方须对甲方所下订单进行确认,甲方应对所送货物进行双方签收确认,双方签收确认的相关单据将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且须保存好签收确认的资料。
13.甲方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验、检测等)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检验检测等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相关检验检测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B.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质保期及满足甲方需求的同类产品进行更换,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原因被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查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且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1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含合同约定、送货清单等双方各种方式的约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的,甲方有权从当天应结算的货款金额中扣除10%的金额作为赔偿费,并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以上情形出现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全部合同或者部分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未解除部分。
(3)如果乙方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含合同约定、送货清单等双方各种方式的约定)提供送货服务、送货质量不符合甲方需求等情形的,出现3次及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甲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因乙方货物引发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按相关考核要求(见附件)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相关考核情况将作为双方结算货款依据。
5.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采购需求和考核办法,供应商需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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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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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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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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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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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